证券代码:601279 证券简称:英利汽车 公告编号:2024-015

   时间:2024-03-02 23:22:19       来源:行业洞察 点击:

  原标题:证券代码:601279 证券简称:英利汽车 公告编号:2024-015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2月26日以电子邮件及电线日,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应出席本次会议的监事3人,实际出席本次会议的监事3人。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侯权昌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审议通过《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新增“高端汽车模具智造中心建设项目”和“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智造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是根据项目真实的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提升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6)。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子公司进行增资用于募投项目的实施,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有利于募投项目的推进,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英利汽车”)结合募投项目的轻重缓急程度拟新增英利汽车为“高端汽车模具智造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并新增英利汽车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区顺达路888号为该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拟新增英利汽车为“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智造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并新增英利汽车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区卓越大街2379号为该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将通过内部往来、增资等方式具体划转募投项目实施所需募集资金,募投项目其他内容均不发生变更。

  公司于2024年2月28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公司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14号)同意,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增发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91,532,828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33元,募集资金总额487,869,973.24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9,710,948.8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78,159,024.44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12月13日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12月14日对资金到位情况做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1-19号)。

  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与保荐人中信证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中拟投入的募集资金金额,调整后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本次调整主要系公司依据客户实际需求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在英利汽车现有场地可以快速完成部分产能建设,满足客户的供货时间要求,且英利汽车注册地所处位置附近交通便利,产业链较为成熟,有利于快速响应潜在客户的配套需求。因此,按照每个客户调整后的实际的需求、募投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以及公司的整体发展规划,为充分发挥英利汽车注册地的区位优势、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增强公司营收规模,公司拟新增英利汽车为“高端汽车模具智造中心建设项目”和“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智造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并相应新增实施地点。

  经营范围:生产汽车零部件、冲压产品、热压成型产品、模具设计、制造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专项审批的项目未获批准之前不得经营)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事项是公司结合募投项目实施进度以及经营战略等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并未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024年2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新增“高端汽车模具智造中心建设项目”和“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智造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本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认为:本次新增“高端汽车模具智造中心建设项目”和“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智造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是根据项目真实的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经核查,保荐人中信证券认为:英利汽车本次新增“高端汽车模具智造中心建设项目”和“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智造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的事项已经英利汽车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2月26日以电子邮件及电话方式送达各位董事。并于2024年2月2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应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7人,实际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7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林上炜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审议通过《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6)。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增资标的的名称: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合肥英利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英利”)、长春鸿汉英利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鸿汉”)。

  ● 增资金额:2024年2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的方式实施募投项目。本次向合肥英利增资4,300万元,向长春鸿汉增资20,000万元。

  ● 相关风险提示:本次增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该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77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49,425,316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0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931.04万元,扣除发行费用6,004.97万元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4,926.07万元。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4月9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1)第0385号”《验资报告》。

  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与保荐人中信证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14号)同意,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增发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91,532,828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33元,募集资金总额487,869,973.24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9,710,948.8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78,159,024.44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12月13日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12月14日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1-19号)。

  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与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于2024年1月12日、2024年1月29日,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及延期的议案》。长春英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设备(非金属项目)升级改造项目变更为新能源汽车非金属零部件产业化建设项目,变更后新能源汽车非金属零部件产业化建设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英利,调整前后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中拟投入的募集资金金额,调整前后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新能源汽车非金属零部件产业化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合肥英利。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高性能挤出型材和零部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为长春鸿汉。公司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进度,公司以向上述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子公司增资的方式实施募投项目。增资资金用于相关项目的投入,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拟使用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4,300万元向合肥英利增资并计入注册资本。本次增资完成后合肥英利的注册资本将由5,000万元变更为9,300万元,合肥英利仍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公司拟使用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20,000万元向再融资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长春鸿汉增资并计入注册资本。增资资金用于相关项目的投入,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本次增资完成后长春鸿汉的注册资本将由2,100万元变更为22,100万元,长春鸿汉仍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本次将募集资金以增资方式投入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以及《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合肥英利、长春鸿汉已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分别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监管银行及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本次增资资金将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管理。

  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24年2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赞同公司以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的方式实施募投项目。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子公司进行增资用于募投项目的实施,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有利于募投项目的推进,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经核查,保荐人中信证券认为:英利汽车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合肥英利、长春鸿汉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已经英利汽车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